栏目:股票配资平台  作者:股票配资平台  更新:2026-02-18  阅读:27

<{股票配资平台}>2025 年末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快报披露要点及注意事项

2025年度即将结束,上市公司将进入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期间,为方便大家工作,他山咨询根据现行最新规则,整理了A股上市公司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的应披露情形、披露时间等注意事项,以供大家参考。

一、业绩预告及修正

(一)业绩预告披露时间、披露标准及豁免情形

板块

应披露业绩预告的情形及时间

豁免披露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

5.1.1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本规则第9.3.2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本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六项情形披露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按照本规则第9.3.2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

5.1.2上市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可免于披露年度业绩预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

6.2.2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本规则第10.3.2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6.2.3上市公司因本规则第10.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年度业绩预告,包括全年营业收入、按照本规则第10.3.2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新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发行上市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中未披露预计的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和会计指标且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披露业绩预告。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

5.1.1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5.1.3上市公司因本规则第9.3.2条规定的情形,其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

6.5.19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方案时,尚未披露本期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的2025 年末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快报披露要点及注意事项,应当同时披露相应的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

5.1.2上市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本规则第5.1.1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

6.2.1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6.2.3上市公司因本规则第12.4.2条规定的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

7.4.4科创公司披露高送转方案时,尚未披露本期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应当同时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

——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

6.2.2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5000万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因触及本规则第10.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

(二)业绩预告修正标准

板块

应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情形及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四)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披露情形

1.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最新预计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相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1)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涉及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指标的,最新预计的指标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原预计为正值,但最新预计为负值;或原预计为负值,但最新预计为正值),或者最新预计的净利润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2)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涉及扣除后营业收入指标的,最新预计的指标性质发生变化(原预计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但最新预计不低于3亿元);

(3)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涉及期末净资产指标的,最新预计的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原预计为负值,但最新预计为正值);

(4)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公司最新预计的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与原预计方向或性质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上述差异幅度较大是指,通过区间方式进行预计的,最新预计业绩高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上限20%或低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下限20%;通过确数方式进行预计的,最新预计金额较原预计金额偏离幅度达到50%。

2.上市公司已发布的业绩预告中遗漏业绩预告情形的(例如,业绩预告显示触及净利润指标而未就营业收入及其扣除情况进行业绩预告,实际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或者业绩预告显示触及净利润指标而未就期末净资产进行业绩预告,实际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应当在以下期限内披露业绩预告补充公告,就遗漏情形进行补充预告:

(1)年度业绩预告补充公告应不晚于报告期次年的1月31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三)业绩预告修正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情况,持续关注实际业绩或财务状况是否与此前预告的业绩存在较大差异,如预计实际业绩或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数据相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1.业绩预告涉及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指标的,最新预计的盈亏性质(包括利润总额、净利润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或者最新预计的净利润较原预计金额差异幅度较大;

2.业绩预告涉及扣除后营业收入指标的,最新预计的指标性质发生变化(原预计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但最新预计不低于1亿元,或原预计扣除后营业收入高于1亿元,但最新预计不高于1亿元);

3.业绩预告涉及期末净资产指标的,最新预计的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

4.上市公司因《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公司最新预计的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与原预计方向或性质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差异幅度较大;

5.其他重大差异情况。

上述差异幅度较大是指最新预计数据高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上限的20%或者低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下限的20%。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之《第二十八号 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快报)及更正公告》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重大差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预告盈亏性质、方向错误

具体表现为:先预盈,实际亏损;先预亏,实际盈利;先预减,实际增长或亏损;先预增,实际下降或亏损。

(2)预告金额或幅度差异较大

①实际业绩与预告业绩的差异超过预告业绩50%的,为差异较大;

②披露“以上”的,默认为上浮金额不超过50%,实际业绩如超出此限,或向下浮动,为差异较大;

③披露区间的,区间金额(上限金额不应超过下限的50%)上下浮动20%,实际业绩超出此区间,为差异较大;

④披露“左右”的,亦上下浮动20%,实际业绩超出此区间,为差异较大。

(3)因适用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及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不触及上述情形;

(4)因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第9.3.2条规定的财务类退市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发现最新预计的任一相关财务指标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不能晚于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即1月31日前)。上市公司确因客观原因未能在1月31日前及时更正的,应当在发现差异后第一时间披露更正公告。否则,可能被认为更正披露不及时。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3号——日常信息披露》之《第十三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如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下列重大差异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1)预告盈亏性质、方向错误

业绩预告有关规定_业绩快报披露时间要求_A股上市公司年度业绩预告披露标准

具体表现为:先预盈,实际亏损;先预亏,实际盈利;先预减业绩预告有关规定,实际增长或亏损;先预增,实际下降或亏损。

(2)差异金额或幅度达到20%以上

①业绩预告披露金额或比例的,预计本期业绩与预告业绩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

②披露“以上”的,预计本期业绩上浮达到20%以上;

③披露区间的,预计本期业绩超出区间(上下限之间不应超过50%);

④披露“左右”的,预计本期业绩上下浮动达到20%以上。

(3)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内容不明确或者附加了条件,而预计本期业绩出现盈亏或与去年相比出现大幅变动的,如仅指明盈亏方向但目前可以确定预计本期业绩的大致盈亏数额(例如,原来只是预计亏损目前可以确定亏损5000万元以上,或者原来只是预计可以扭亏目前能够确定盈利3000万元以上)的,也应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4)因《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6.2.1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不触及第6.2.1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

(5)因《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6.2.3条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相关财务指标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

6.2.3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二、业绩快报及修正

(一)业绩快报披露标准

板块

应披露业绩快报的情形与及时性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

5.1.5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

6.2.4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

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自愿发布第一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但其上年年报尚未披露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发布业绩预告的同时披露其上年度的业绩快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

5.1.6上市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

6.5.19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方案时,尚未披露本期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的,应当同时披露相应的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

6.2.2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本规则第6.2.5条的要求披露业绩快报。

6.2.5上市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

7.4.4科创公司披露高送转方案时,尚未披露本期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应当同时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

6.2.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二)业绩快报修正标准

板块

应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的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

5.1.7上市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的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上市公司预计实际数据与业绩快报披露的数据之间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或最近预计的报告期盈亏性质(包括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发生变化、期末净资产发生方向性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说明修正内容及修正原因。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

5.1.8上市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如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发生方向性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

6.2.6上市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

定期报告披露前,上市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1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

6.2.3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三、注意事项

(一)业绩预告方式

板块

业绩预告方式

上市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明确业绩的变动范围、盈亏金额区间等,不得采用措辞模糊的表述,如“一定幅度”“较大幅度”“较高”等词语来代替。

公司可以通过区间或确数两种方式进行业绩预计,对于以区间方式进行业绩预计的,业绩变动范围上下限区间最大不得超过50%,即的绝对值应不超过50%,鼓励不超过30%。

上市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明确披露业绩的变动范围、盈亏金额区间等,不得采用措辞模糊的表述,如“一定幅度”“较大幅度”“较高”等词语来代替。

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中披露业绩变动范围,上下限区间最大不得超过50%,即的绝对值应不超过50%,鼓励不超过30%。

公司可以采用具体数值、增减比例、数值和比例相结合的方式披露业绩情况,保证披露信息的准确性,给投资者稳定的预期。如果采用数值和比例区间进行业绩预告的,相关指标预测的区间不宜过大,以数值为标准计算,较高数值一般不得超过较低数值的20%为宜,且最大不得超过50%。因触及财务类退市指标的,业绩预告中以区间方式预计年度末净资产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的,相关区间内不得同时包含正值和负值。

公司可以采用具体数值、增减比例、数值和比例相结合的方式披露业绩情况,保证披露信息的准确性,给投资者稳定的预期。预增/预减的,应准确披露预增或预减金额和比例。如确有原因无法预告准确比例的,可披露预增或预减的金额和比例区间。如果采用数值和比例区间进行业绩预告的,相关指标预测的区间不宜过大,以数值为标准计算,较高数值一般不得超过较低数值的20%为宜,且最大不得超过50%。以区间方式预计年度末净资产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的,相关区间内不得同时包含正值和负值。

业绩预告中的本期财务数据可以取具体数值,也可以取区间数;如披露区间数,上下限区间变动幅度(即的绝对值)原则上一般不应超过30%,最大不应超过50%。

(二)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板块

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深主板、创业板

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中充分说明业绩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动的主要原因,例如计提减值准备、停产、补交税费等。业绩变动主要源于非经常性损益的,需说明影响金额范围,并明确指出相关项目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沪主板、科创板

(一)主营业务影响。例如,国家或行业政策变化,主要客户的变化、大额资产减值损失的计提或冲回,大额汇兑损益等。

(二)非经营性损益的影响。例如上期或本期收到大额政府补助,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大额投资收益等。

(三)会计处理的影响。例如,本期或上期合并报表范围变化,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等。

(四)上年比较基数较小。

(五)其他影响。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说明业绩发生大幅变动、亏损、扭亏为盈的具体原因。

(三)不确定因素等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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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确定因素等风险提示

(一)如存在可能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不确定因素,应当说明是否就不确定因素与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及沟通情况,并对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合理、量化分析。

(二)公司在披露年报后股票可能终止上市或者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其他风险警示的,应当提示风险。

(三)其他风险提示。

(一)关于公司股票在年报后可能被实施或撤销风险警示、终止上市的说明(如适用)。

(二)如存在可能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不确定因素,应当说明是否就不确定因素与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及沟通情况,并对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合理、量化分析。

(三)其他情况。

沪主板、科创板

(一)公司应当说明可能存在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例如不确定的重大交易、会计处理存在争议、可能影响本期财务数据的期后事项等。

(二)公司是否就上述不确定因素与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及沟通情况。

(三)对上述不确定因素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合理、量化分析,同时披露剔除不确定因素后的业绩变动情况。

(四)其他风险提示。

(五)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或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的说明。(如适用)

(一)公司应当说明可能存在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不确定因素,例如不确定的重大交易、会计处理存在争议等。

(二)对上述不确定因素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合理、量化分析,同时披露剔除不确定因素后的业绩变动情况。

(三)根据本次业绩预告,预计定期报告公告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作出说明并提示风险。

(四)其他风险提示。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盈利预测及修正公告披露的准确性负责,确保披露情况与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不得利用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盈利预测修正公告误导投资者,从事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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