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专业的网络股票配资平台 作者:股票配资平台 更新:2026-04-26 阅读:22
<{股票配资平台}>借新还旧时,担保人能否免责?三种情形全解析{股票配资平台}>
一、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6条是处理此类问题的核心条款: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借新还旧时,担保人能否免责?三种情形全解析,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二、担保人拒绝担保的三种情形
1. 旧贷担保人——自动免责
借新还旧本质上是债权债务的更新,旧贷因清偿而消灭,基于担保的从属性,旧贷上的担保也随之消灭。因此,旧贷担保人不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2. 新贷担保人(与旧贷不同)——原则上可拒绝担责
如果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且新担保人对"借新还旧"的事实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则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典型案例:2020年某银行向甲公司发放150万元新贷款,由张乙、张丙提供担保,放款2分钟后即被扣划偿还2017年的旧贷。法院认定新贷与旧贷担保人不同,且银行无法证明张乙、张丙知情,判决二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3. 新贷担保人(与旧贷相同)——不得拒绝担责
如果新旧贷款的担保人为同一人,则无论其是否知情,都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因为借新还旧并未加重其原有的担保责任负担。
三、"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认定标准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以下因素判断担保人是否知情:
认定因素具体表现

书面证据担保合同、股东会决议等明确记载"借新还旧"或"用于转贷"
关联关系担保人与债务人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公司、任职关系等
交易习惯担保人多次为同等金额贷款提供担保,明知债务延续
告知记录银行面签时的告知记录、监控录像等
重要规则:仅凭主合同列明借款用途不能认定担保人知情,债权人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标准应达到高度盖然性。
四、实务建议
对担保人而言:
- 签署担保合同前借新还旧贷款管理办法,务必明确询问并核实贷款真实用途
- 要求债权人在合同中明确记载借款用途
- 若发现被隐瞒"借新还旧"事实,可主张担保合同无效或免责
对债权人而言:
- 若采用借新还旧模式,应确保新旧担保人一致,或书面告知新担保人真实用途并留存证据
- 在最高额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主合同项下借款可用于借新还旧"
总结:在借新还旧情形下,新担保人(与旧贷不同)若能证明自己不知情,可以合法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这是法律对担保人权益的重要保护机制。

